当前位置:菏泽市乐倍康消杀服务有限公司 >> 新闻中心

新闻中心

《菏泽市除“四害”管理办法》7月1日起施行

为有效控制和消除老鼠、苍蝇、蚊子、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危害,防止疾病传播,保障居民身体健康,菏泽市制定出台了《菏泽市除“四害”管理办法》。
 
菏泽市除“四害”管理办法
  
 
第一条 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老鼠、苍蝇、蚊子、蟑螂(以下统称“四害”)等病媒生物的危害,防止疾病传播,保障居民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 
  第二条 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,均须遵守本办法。
 
  第三条  市、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(以下简称爱卫会)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,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、监督。
 
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。 
 
   第四条  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、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。
 
各县区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,并履行下列职责: 
 
  (一)制定除“四害”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; 
 
  (二)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; 
 
  (三)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; 
 
  (四)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。 
 
   第五条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、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,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、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。
 
  第六条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。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,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,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,防止病媒生物孳生、繁殖和扩散,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。
 
  第七条  市、县区爱卫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、病媒生物密度、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、场所,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。
 
  第八条  市、县区爱卫会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,统一组织以下病媒预防控制活动:
 
  (一)有防鼠灭鼠措施,并采取堵洞、毒杀、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,每年开展春冬季两次灭鼠活动,重点单位进行长年灭鼠; 
 
   (二)采取诱捕、喷洒药物等方法消灭蚊蝇,夏秋季每旬开展一次灭蚊蝇活动; 
 
   (三)消除蟑螂孳生、栖息条件,运用毒杀、粘捕、喷洒药物等方法杀灭蟑螂。 
 
   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按照市爱卫会的部署,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。  
 
第九条  医院、宾馆、机场、港口、火车站、汽车站、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,建筑工地、农副产品市场、废品收购站、垃圾转运站、垃圾处理场、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,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,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。
 
  第十条  建筑物管线、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。
 
  第十一条  农村地区应当结合改厕、环境改造、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,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,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。
 
  第十二条  除“四害”使用的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,禁止使用违禁药品和器械。
 
  第十三条  市、县区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加强除“四害”工作的督促检查,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。
 
  第十四条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爱卫会开展除“四害”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,同时做好“四害”密度、消杀药物效果与抗性监测工作,并定期向同级爱卫会办公室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及技术资料。
 
  第十五条  除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行动外,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采取除“四害”的相应措施,也可委托除“四害”专业服务机构承担除“四害”有关工作。
 
  第十六条  市、县区爱卫会应当将除“四害”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工作预算,实行专款专用。
 
  除“四害”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除“四害”工作的组织、宣传、技术培训、监督监测和公共地段的除“四害”工作。 
 
   第十七条 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。